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03]85号)
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各区(县)规划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
经2002年12月18日“第30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该处罚细则制定的标准执行,以确保处罚细则得以顺利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
2.《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附表(试行)
3.《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附图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时,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处罚细则附表所制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条 本处罚细则中,处罚标准主要依据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而制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包括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建设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