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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2003年4月2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一句删除。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删除。
  四、将第十五条第(三)项删除,并将第(二)项中“邀请两个以上”修改为“邀请三个以上”。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资料。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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