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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宣布失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2003年4月2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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