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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日)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5月23日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
  (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
  (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
  (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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