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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为理顺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方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告税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方法有误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二、各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具体的纳税方法分为四类:
  (一)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据实申报纳税。
  (二)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计算纳税。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的代表机构,应根据其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凡当年度没有取得应税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1、此类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2)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3)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4)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
  (1)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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