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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公告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不具有深圳市户籍的,须提交深圳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3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费260元。
  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必须使用A4纸。
  六、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8号公告(可进入深圳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七、其它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报名,不得请人代报。
  2、基于防“非典”的需要,报名人员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到现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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