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和有自然村的街道(下同)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案(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有关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三)有关直接责任人员;
(四)对案(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在行政区域内屡次发生的,对省辖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等恶性案件的;
(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并且处理不力,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三)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
(四)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甚至报而不查、阻碍和干扰案件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担任党内职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职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应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制订加重农民负担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