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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3]1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加强监督检查、整治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纪案(事)件、推进税费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农民负担还存在区域不平衡、基层组织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涉及农民负担的案 (事)件仍时有发生。实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常抓不懈,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3月10日

             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为准则,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凡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下列人员,为责任追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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