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下达批复,并送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专项补助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于首次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
2.《劳动合同书》(核对后退回);
3.《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样式见附件1);
4.《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样式见附件2);
5.《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6.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7.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拨款凭证复印件。
(二)对于已经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再次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
2.《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样式见附1);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4.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拨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补助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补助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5号)、《关于调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17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