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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
 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3]9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现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且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认定程序按京劳社就发[2003]19号的规定执行)。
  (二)女年满35周岁以上、男年满40周岁以上,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认定程序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京劳社就发[2003]19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第四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可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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