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境外捐赠人向市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对本市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中经营农副产品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坐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缴的承包费。
对出租汽车司机取得的运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可视同房产闲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三、稳定职工队伍,支持经济发展,减轻疫情损失
(九)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缓缴5个月。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
(十)市及区县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解困资金。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统计核定人数,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每月290元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
(十一)对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依法关闭或者停业的,减免租金50%;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减免租金30%,其中执行公企租金标准的,减免租金20%。市及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租金由双方协议解决。
(十二)统一为大型商业企业、省际长途汽车客运站配备体温门检设备,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集中购置,原则上每家(站)配备2台设备。其中,大型商业企业是指: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仓储市场以及大型餐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