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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一、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继续定期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对就业率低的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并根据社会需求,适当调整专业设置。扩大面向国家重点单位及西部地区定向生招生的比例。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北京生源毕业生参加上述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各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实际操作训练场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毕业生特点,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制定具体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供毕业生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要抽调优秀骨干教师,精心安排教学工作,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供优质服务,并适时集中组织高校毕业生专场职业技能鉴定。
  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教委、市人事局配合,抓紧制定北京市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市各类职业学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上述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减免50%。
  十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并加强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到生产第一线工作。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工作体系,抓紧抓好。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协调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适当增加投入,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做好工作,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高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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