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本市已有的政策办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六、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七、高校可适当延长就业签约时间。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高校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区县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
八、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狠抓落实,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经费到位。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建设,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人员要逐步推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九、教育、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管理,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利和快捷的网上服务。加快建立毕业生就业固定市场。
十、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准确掌握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愿望、知识技能,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区县、街道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