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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交通规费或者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由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道路运政部门依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理。
  四、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设置
  按照“狠抓源头、突出重点、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由省交通厅根据超限运输车辆分布的地域和线路情况,在全省国、省干线公路、高等级公路、县乡公路统一规划,合理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点和卸货场。检测点不得为其他部门或单位代收任何与交通无关的税、费。
  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设置要重点把好超限车辆的入口关和外省超限车辆的入境关。
  五、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全省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为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监察厅要对各部门开展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借治理整顿搭车收费的行为。省经贸委、省煤炭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要调度好电煤、生产用煤、生产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确保生产正常运行。省交通厅和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运输力量保证生产物资和人民生活用品的运力和道路运输的畅通。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超限运输整治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当地交通、公安及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公路超限运输进行整治。要制定好预案,对发生的罢运、堵路、上访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三)交通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执法”的原则,组织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运政管理、养路费征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综合整治公路超限运输工作。省高管局重点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上的超限运输治理;省公路局重点负责国、省干线上的超限运输治理;地县交通局及所属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及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县乡公路的超限运输治理。
  (四)公安部门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超载运输车辆,对非法改装、拼装的运输车辆,对在综合整治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煽动闹事、妨碍交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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