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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对于轴载质量超限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一)后轴为单轴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二)后轴为双联轴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5吨。
  发现上述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承运人卸去所超吨位的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收公路赔(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治理措施
  (一)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监管,对“大吨小标”车辆在上牌、年检等环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装载规定的车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长期在我省驻地从事货物运输的外省籍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二)公路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在超限运输严重路段设置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点、卸货场,使用超限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检测,并负责组织有关检测、卸装和保管等工作。
  1.对应当卸载的超限车辆,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不能就近确定卸货地点的,必须在公路管理部门指定的卸货场卸货,卸装及保管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在卸货场公示经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章收费。
  2.对实行卸货处理的车辆,应告知承运人必须在7日内将所卸货物运走;逾期未运走的,以公示等方式催告,催告期限为10天;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可依法对货物按市场价格变卖处理,所得款项除支付货物保管等费用外,余款返还原承运人。
  (三)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车辆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以及鲜活货物的超限车辆,卸载有困难的,必须依法缴纳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煤、磷等矿业主和其他大宗货物业主以及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货物的装载规定,严禁违规装载。超限运输承运人不服从公路管理部门管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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