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规划、施工、销售许可文件的使用人名称应当一致。
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当持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文件,办理规划、施工、销售等许可文件的变更手续,并凭变更后的许可文件办理项目手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注:本条中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的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31日)取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及规定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或者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提供有效文件:
(一)已办理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持有供电、供水、管道供气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资料,已按规范设置门牌、配备邮政信箱等,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三)已通知有关单位接收或购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
(四)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注:本条中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的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31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