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维持原资质;整改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
(二)不按时、不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三)开发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不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不按照规定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五)对群众投诉的经查明有过错的行为不依法及时纠正的;
(六)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因违反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
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一)连续两年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的;
(二)不申报资质年检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资质检查,应当将处理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时一并办理或者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年检和资质升级申请等手续,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手册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按照项目手册的要求如实填报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相应的事项。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项目手册所载事项进行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年检时将项目手册送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手册记载的内容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时,应当提供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审核的资本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