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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3年3月11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13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2003年3月11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广大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分级评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备案的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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