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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1.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由市、县核准)
  3.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省建设厅备案)
  4.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审批)
  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省建设厅备案)
  6.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县政府审批)
  7.除地级以上市及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8.燃气工程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按基建和技改审批程序办理;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四、转移的事项(2项)
  1.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由省财政厅审批)
  2.建设工程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机构工程师、建筑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由广东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准)

省交通厅

  一、保留的事项(49项)
  (一)审批
  1.本省及外省经营者申请从事跨省旅客运输(暂时保留。今后对跨省线路的开通可由双方交通部门规划,线路经营权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来管理)
  2.港澳航线单船1千载重吨以下水运企业设立、变更运力、变更经营范围和三千载重吨以下沙石运输船航行港澳航线
  3.广东省与海南省省际间水运企业设立及变更运力
  4.国内船舶管理业设立及扩大经营范围
  5.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6.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7.省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不超规模的由省交通厅批)
  8.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9.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0.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管理
  12.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13.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14.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
  15.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行驶公路
  16.占用、挖掘省管公路
  17.在省管公路增设交叉道口
  18.跨越、穿越省管公路设置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19.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
  20.在国道、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21.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各类广告标牌设施
  22.公路收费站定址、迁移
  23.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中资)的设立、变更、停业
  2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置
  (二)审核
  1.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航运企业设立、变更、停业
  2.国际海运和港澳航线单船载货1千吨以上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经营
  3.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
  4.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
  5.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的设立、续期、年审、停业
  6.国际船舶理货公司的设立
  7.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设立、变更、停业
  8.防洪抢险、军事运输运价、港口收费
  9.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设立、变更、停业
  10.公路、水运建设单位资信登记
  11.公路收费标准
  12.收费公路的收费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收费及转让经营权等
  13.中外合作、合资经营道路运输企业立项
  14.交通部审批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船舶管理、运输管理事项的审核
  (三)核准
  1.外省进入我省从事道路零担货运班线经营资格
  2.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延期
  3.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
  4.公路收费权贷款质押登记
  5.出入境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及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
  6.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
  7.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8.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10.一类车辆维修企业经营资格
  11.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员证
  二、取消的事项(10项)
  1.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中资)的设立、变更、停业
  2.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资格预审、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办理)
  3.交通基础设施(公路工程)项目报建
  4.危及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安全活动
  5.公路、水运工程(小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6.车辆全年累计申报停征养路费3个月以上
  7.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资质
  8.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9.国内船舶管理业变更及歇业、停业
  10.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企业、船舶退出经营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5项)
  1.跨省异地货运配载线路经营权(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2.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许可(除省管权限外,其余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省交通厅备案)
  3.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由各地级以上市备案)
  4.养路费免征或减征的核准(由县以上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准)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设置(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1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省信息产业厅

  一、保留的事项(6项)
  (一)审批
  1.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
  2.无线电频率指配
  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
  (二)审核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核准
  1.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2.软件产品登记
  二、取消的事项(3项)
  1.部门和地区信息化规划(实行备案)
  2.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备案)
  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备案)
  三、转移的事项(2项)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认证(由省信息中心核准)
  2.软件企业认定(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核准)

省水利厅

  一、保留的事项(21项)
  (一)审批
  1.取水许可[日取水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
  2.水土保持方案
  3.防洪规划同意书
  4.省管河道、出海河口采砂许可
  5.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6.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及渡汛措施
  7.省水利工程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8.省管水电工程(规模2000千瓦以上)的初步设计
  9.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
  10.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二)审核
  1.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包括大中型及其他重点水利工程、受益面积5万亩(山区1万亩)以上灌区整治改造、5万亩(重要1万亩)以上江海堤围达标项目、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乡镇供水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以及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可行性研究审核]
  2.小水电站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小水电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
  3.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利规划
  4.取水许可[对指定河段(西江干流、北江干流)限量以上取水,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跨省取水]
  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6.省管河道及出海河口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项目
  7.大型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
  8.入河排污口设置
  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10.北江大堤防护费年度使用计划
  11.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包括中型水利工程、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加固、省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以及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初步设计)
  二、取消的事项(8项)
  1.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
  2.自供自管县“两改一同价”工程项目
  3.省水利基建工程项目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
  4.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5.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整治五年实施方案
  6.水利工程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和年检
  7.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山区重点水陂工程改造、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
  8.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转移的事项(9项)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资格(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审核)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资格,水利丙级设计单位、水利施工单位资格(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审核)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专家资格(由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核准)
  4.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上岗证(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核准)
  5.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测员资格(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核准)
  6.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核准)
  7.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乙、丙级)(由省水文局核准)
  8.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由省水利学会核准)
  9.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等级(由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核准)
  四、不列入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3项)
  1.水电工程报建、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技术改造、报废(包括小水电站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小水电输变电工程的初步设计以及小水电站、机电排灌工程的报建、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技术改造、报废)
  2.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警戒水位、安全水位
  3.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安全鉴定

省农业厅

  一、保留的事项(65项)
  (一)审批
  1.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2.“三高”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3.农用救灾物资的安排
  4.省造林种果专项资金
  5.省良种培育、补贴奖励和重点科研补助经费
  6.省农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
  7.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8.扶持老区资金安排
  9.省人大议案“一乡一品”项目专项资金
  10.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11.省扶贫培训专项资金
  12.省“大禹杯”竞赛专项资金
  13.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
  14.新建原种、祖代、一级种畜禽场
  15.省属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
  16.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17.省扶持贫困地区农业开发贷款贴息资金
  18.珠江三角洲十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资金
  (二)审核
  1.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
  2.国家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龙型”农业企业项目及资金计划
  4.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
  5.省扶贫基金
  6.农药登记资料(登记证)
  7.农药分装登记(登记证)
  8.肥料广告
  9.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10.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
  1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12.港澳流动渔船申请《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
  13.粤港澳流动渔船申办《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
  14.涉及农业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15.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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