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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11.省级水利基金计划审核及支出
  12.省级开拓市场“菜篮子”专项资金
  13.全省资源税减免
  14.省级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列支
  15.出口商品贴息
  16.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省直单位
  17.省级扶贫解困等专项资金
  18.全省老区专项资金
  19.减免省属“两类”外商投资企业物价等补贴
  20.清产核资结果
  21.拨改贷转增资本金
  2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由市、县审批)
  四、增加的事项(1项)
  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由省建设厅转入)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6项)
  1.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
  2.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
  4.省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承担的贷款扣款
  5.省级残疾人康复经费支出
  6.省级粮油、猪肉等重要商品价格及储备费用补贴

省人事厅

  一、保留的事项(20项)
  (一)审批
  1.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2.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
  3.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
  5.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公务员跨单位调任
  (二)审核
  1.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
  2.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3.《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5.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审核类和审批类出国(赴港澳)培训项目
  (三)核准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及各专项计划
  2.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核发资格证书)
  3.举办冠以“广东”、“全省”名称和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人才交流会
  4.外国专家证发放
  5.高评委评审结果核准
  6.在省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
  7.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
  8.省直和中央驻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9.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
  10.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
  二、取消的事项(11项)
  1.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
  2.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3.国家行政机关(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
  4.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资格的确认
  5.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公务员跨单位转任
  6.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
  7.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工资
  8.省财政统发工资及离退休费
  9.省属转制公司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10.省政府系统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1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验证(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项)
  地级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

省编办

  一、保留的事项(3项)
  (一)审核
  1.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2.省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二)核准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省劳动保障厅

  一、保留的事项(20项)
  (一)审批
  1.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
  2.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异地招工计划
  3.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技术职工交流计划
  4.高级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设立
  5.外国人在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就业
  6.台港澳人员在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就业
  7.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和中央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8.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二)审核
  1.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2.除广州、深圳市外公办类技工学校的开办、更名、撤销
  3.市级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三)核准
  1.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
  2.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核准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
  4.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5.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
  6.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7.高级职业培训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8.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集体合同确认
  9.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二、取消的事项(6项)
  1.全省“农转非”招工计划
  2.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3.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4.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
  5.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就业(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6.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信息(含互联网信息)(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粤(除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外)就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除省管权限外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3项)
  1.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省直、中央、部队企业(含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提前退休(委托省社保局管理)
  2.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穗单位以及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由省社保局管理)
  3.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穗单位以及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职工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由省社保局管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2项)
  1.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合同鉴证
  2.劳动保障年审

省国土资源厅

  一、保留的事项(34项)
  (一)审批
  1.耕地开垦计划
  2.土地复垦方案
  3.测量标志拆迁
  4.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
  5.公开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
  6.测绘技术设计书
  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8.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9.探矿权、采矿权
  10.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改革土地处置方案
  11.探矿权价款减免
  12.采矿权价款减免
  (二)审核
  1.征地补偿裁决
  2.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城市规划用地规模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申请
  5.土地利用计划
  6.土地权属确认及登记发证(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使用的国有土地)
  7.采矿权评估结果
  8.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
  9.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用土地
  10.省管权限建设用地更改用途
  11.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2.建设用地征地方案
  13.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
  14.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
  (三)核准
  1.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规划
  3.地图编制出版
  4.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甲级由国家测绘局审批)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甲、乙级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7.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8.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二、取消的事项(8项)
  1.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
  2.勘查成果有偿使用
  3.探矿权使用费减免
  4.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5.上市等改制公司及省属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6.探矿权评估结果
  7.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衔接办法和后续监管措施执行)
  8.测绘任务登记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4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4.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四、转移的事项(1项)
  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过渡期为三个月,此后转移到省土地估价协会管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2项)
  1.各市、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广东省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4.基准地价评估结果验收
  5.地籍调查测量成果验收
  6.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确认
  7.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评价计划
  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方案和成果验收
  9.补充耕地验收
  10.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11.地级市间土地纠纷申请调处受理
  12.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省建设厅

  一、保留的事项(24项)
  (一)审批
  1.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4.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
  (二)审核
  1.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万以上及省政府指定的镇)
  2.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
  3.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三)核准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2.城市规划测绘资格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地级以上市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
  6.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7.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8.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9.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0.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14.核发国家和省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1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16.地级以上市及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核准
  二、取消的事项(11项)
  1.地级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未在粤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投标资格
  3.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许可(实行备案)
  4.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5.项目经理资质
  6.省属工程类别核定书
  7.建筑施工企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
  8.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9.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格(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11.省届竣工工程结算核定书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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