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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转移的事项(6项)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认证(由省信息中心审核)
  2.农药生产许可证(由省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准)
  3.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准)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认证(由省信息中心核准)
  5.软件企业认定(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核准)
  6.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省技术监督局核准)
  五、增加的事项(1项)
  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其他制品(由省公安厅转入)
  六、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4项)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由省经贸委按有关规定承办)
  2.局部地区道路、水路交通管制
  3.战时、特殊情况下运力动员、征用
  4.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

省教育厅

  一、保留的事项(27项)
  (一)审批
  1.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
  2.除广州、深圳市外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
  3.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
  4.高校校外办学点、函授站设立及广州、深圳市外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
  5.中小学省一级学校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
  6.在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
  7.省属驻穗高校内举办的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
  8.举办全省性学生竞赛活动
  9.省间高校学生转学
  (二)审核
  1.高等学校设置
  2.高等学校专业设置
  3.境外人员子女学校的开设、变更及终止
  4.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
  5.高等学校本科、研究生招生计划
  6.除广州、深圳市外所属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
  7.除广州、深圳市外所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院校资格
  8.除广州、深圳市外对外汉语教师资格
  9.国家公费出国留学
  10.省属高校教育经费预决算
  (三)核准
  1.中小学教材的立项、审定
  2.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
  3.各类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学位证书
  4.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5.省属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
  6.高等学校专科和除广州、深圳市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7.省现代教育技术学校认定
  8.省校办企业证书
  二、取消的事项(9项)
  1.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
  2.幼儿园等级评估
  3.普通高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4.自费出国留学学历教育证明
  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6.省属高等院校长期(三个月以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访(由省人事厅直接审批)
  7.除广州、深圳市外所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由省外办直接审批)
  8.教职工编制(实行备案)
  9.省属普通高校基建项目(实行备案)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0项)
  1.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深圳市所属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由深圳市审核)
  3.广州、深圳市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由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
  4.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由各地级以上市实行属地管理,不含省属驻穗高校内举办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
  5.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6.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各高校核准)
  7.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市属中专部分)设置(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8.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市属普通中专部分)设置(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9.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市属中专部分)学生转学(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10.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中专部分)学历证书(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转移的事项(6项)
  1.省属院校召开国际会议(由省外办审核)
  2.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名单(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3.普通高校、中专录取新生名单(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4.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以及开考专业资格(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5.自考主考学校实践课程成绩(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6.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由广东省考试中心核准)
  五、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3项)
  1.广东省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奖励
  2.省教学成果奖评比
  3.省教研课题申报、检查、鉴定、评比、表彰

省科技厅

  一、保留的事项(41项)
  (一)审批
  1.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2.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3.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4.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5.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
  6.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7.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
  8.重点实验室认定
  9.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认定)
  10.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11.省内大学科技园认定
  12.省科技系统因公出国(境)赴港澳
  1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二)审核
  1.省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2.科技项目经费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5.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
  6.创办地方性科技期刊
  7.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8.除广州、深圳市外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
  9.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的企业科技人员、主要管理人员赴港澳往返通行证审核
  10.省科委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及产权受托登记管理
  11.国家、省级科技保密项目
  12.国家级火炬计划
  13.国家级星火计划
  14.全国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建设项目计划(倍增计划)
  15.国家级新产品计划
  16.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17.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18.863计划CIMS应用示范工程试点等项目
  19.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
  20.省级科学事业费单位财务收入预算、财务决算
  (三)核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认定
  4.科技出展、出访
  5.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合同认定登记”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核)
  7.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
  8.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超注册资金20%评估结果的认定
  二、取消的事项(9项)
  1.省级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科研机构及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4.技术性收入免征税审核
  5.科研仪器设备进口免税审核(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6.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此事项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实行)
  7.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8.举办小型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审批(由工商部门实行登记制管理,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关办理来展展品及参展人员入境手续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
  9.境内科技展览(交易会)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1项)
  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机构认定(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4项)
  1.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2.新建省级研究开发机构(科研基地)(按机构设置的正常程序办理)
  3.设立省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审核
  4.设立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核

省民族宗教委

  一、保留的事项(20项)
  (一)审批
  1.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2.省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3.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捐赠
  4.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
  5.宗教院校合并、扩大、变更学制、停办
  6.国际性宗教组织与本省宗教界进行宗教联系及活动
  7.省级宗教团体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
  (二)审核
  1.宗教团体组织出访,邀请国外宗教人员来访
  2.印制宗教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3.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大宗捐赠
  4.建造露天佛像
  5.全省性宗教团体登记和天主教教区登记
  6.举办宗教院校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7.宗教人士出国留学、进修
  8.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9.在中国设有相应合法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成员与本省政府部门和宗教界交往
  10.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11.外国人采访本省宗教人士和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
  12.中央下拨民族经费的分配计划
  (三)核准
  省直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二、取消的事项(3项)
  1.县地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参加朝觐及对朝觐活动宣传报道
  2.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
  3.少数民族考生资格认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省公安厅

  一、保留的事项(41项)
  (一)审批
  1.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2.使用警车、公安专用车
  3.临时入境车辆及驾驶员牌证的发放
  4.港澳入出境公务车、私家车车牌及驾驶证的发放
  5.在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
  6.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试点设立
  7.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发放
  8.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机构人员因私出国和台湾居民来大陆后申请出国护照签发
  9.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机构人员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
  10.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居民来内地通行证签发
  11.外国人短期来华口岸签证及入境后签证延期、变更、加签
  12.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来我省定居
  13.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学校(专业)及保安职业培训机构
  14.跨省运输调入我省的枪支弹药
  15.狩猎场配置猎枪
  16.营业性射击场的立项
  17.配售民用枪支许可
  18.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发放
  (二)审核
  1.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
  2.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3.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的年度限额
  (三)核准
  1.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2.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3.全省性、跨地市道路规划、设计、竣工和旧路施工
  4.核发工作关系车牌、驾驶证
  5.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6.省应急抢险、演习机动车辆特许通行证核发
  7.港澳入出境营运客货车、企业自货自运车车牌及驾驶证的核发
  8.核发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
  9.核发航行港澳运输船舶证明书
  10.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11.申办《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12.省内旅游单位申请立户办理《边防通行证》
  13.计算机安全员培训教员资格认定
  14.核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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