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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非典”防治若干税收措施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非典”防治若干税收措施的通告
(2003年5月16日 深地税告[2003]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各项促进“非典”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缓解由“非典”给纳税人带来的经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非典”防治若干税收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性肺炎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允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承担非典型性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性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对我市受非典型性肺炎影响较为严重的营业性酒店、旅游景点、旅行社以及饮食业、客运业企业,其自用房产应纳的房产税,按规定缴纳确有特别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地税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减征。本项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对以下企业及个人,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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