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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 二、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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