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