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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秋粮收购政策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秋粮收购政策的通告
 (吉政发[2003]12号)


  省政府决定,2003年秋粮收购,要在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前提下,相应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基本稳定保护价收购总量,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积极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为此,特作如下通告。
  一、相应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
  放开部分销区保护价粮食收购。即:通化市的通化县、集安市,白山市的八道江区、临江市、江源县、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
  放开部分城市郊区保护价粮食收购。即:辽源市西安区、龙山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放开产区直补农民的试点县东丰县保护价粮食收购。放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价玉米收购。放开非水稻主产区、无水源保证的老水田区和井灌的水稻保护价收购。即:四平市(不含辽河农垦管理区)的铁西区、铁东区、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县、双辽县,辽源市的东辽县,白城市的洮北区、洮南市、大安市、通榆县、镇赉县(不含白沙滩灌区),松原市的宁江区、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前郭县(不含前郭灌区)。
  二、基本稳定保护价收购总量
  非主产区退出保护价收购后,粮食主产区的保护价收购数量,保持上年水平。
  三、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
  2003年秋粮收购的保护价水平,按正常年景粮食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确定。玉米保护价原则上根据市场情况,参照上年价格水平确定;水稻保护价原则上按上年水平略微下调。
  四、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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