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与2003年6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市组织机构的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等组织和机构。
第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国家赋予每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法定代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均应申办代码。
第四条 代码的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
《代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介质,副本分为纸介质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代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代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工作规范;
(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代码工作;
(三)指导有关部门的代码应用工作;
(四)核发代码及《代码证》;
(五)管理代码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六)向社会提供代码信息咨询服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自被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