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印制、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出版物等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本市商业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本市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本市条码技术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五)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使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商品,其商品条码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使用条码标识。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具备: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法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个体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