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电梯进行强制性重复检验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电梯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受检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十六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期限、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检测手段,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在电梯轿箱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
(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四)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五)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