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并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农民工因工作所致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工作。同时,要加大对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要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深入农民工聚居区,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还要加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编印进城务工农民健康知识读本,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制定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事煤矿和各类非煤矿山行业、建筑业和危险品生产经营等特种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取得特种工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要认真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的案件。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侮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力度,建立进城务工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六、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进城务工民工的素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高进城民工的就业能力和素质。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应设农民工培训经费,专项用于农民工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指导,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培训网络资源,积极发挥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院校和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作用,广泛开展适合农民工进城务工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1—3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掌握职业技能。同时,开展农民工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城市生活能力和法制意识,增强其城市归属感和职业归属感。为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规范其办学行为,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