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森林工业系统、农垦系统退耕还林的种苗造林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
省农垦总局的补助粮食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凭《供应卡》到指定的粮食购销企业领取补助粮食。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规划和作业设计施工以及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
(三)只退耕不造林或者未在工程规划范围内造林的;
(四)使用的苗木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的;
(五)连续两年造林成活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
(六)未专款专用,违反财经制度的;
(七)资金报帐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串用、克扣和挤占。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加强对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共同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章 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统计制度和要求上报统计报表。森林工业系统、农垦系统的工程统计报表应当按照省计划归口和统计制度要求,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应当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数据标准,建立健全工程的监测、管理指标体系,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建立工程图、表、卡、文档数据库,及时反馈工程建设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退耕还林作业设计,退耕还林合同书、责任书,补助费、补助粮食发放以及报账等相关资料;
(二)总体规划图、年度设计图、施工设计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