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核查验收结果,通报退耕还林完成情况。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退耕还林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根据全省退耕还林规划,负责编制本系统的退耕还林规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退耕还林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年度计划由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
县级下一年度计划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报市级发展计划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发展计划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年度计划审核汇总。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对本系统下一年度计划审核汇总,于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省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平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批准的年度计划下达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会同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联合逐级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并将所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