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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资格认定和年审管理办法(暂行)

  (四)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规章、保密制度,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简历和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技术与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和履历;
  (五)经省公安厅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认证系统安全检测合格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保密和国密等有关部门对其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检验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的,由省信息产业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资格证书;有异议的,由省信息产业厅进行复核。
  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年审及其他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资格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八条 办理年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须向省信息产业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年审表;
  (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数字证书收费标准、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经省公安厅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认证系统年度安全检测合格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保密和国密等有关部门对其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检验的年审有效证明;
  (五)第五条中第三、四款所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出年审意见。年审合格的,由省信息产业厅予以公告。年审不合格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信息产业厅视其情节轻重决定撤销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
  (一)认证机构经营过程中,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资格认定条件的;
  (二)违反《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规定的;
  (三)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 撤销认证资格时,省信息产业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发出撤销其认证资格决定的通知,指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生效日期,并向社会公布,以及通知接入服务单位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认证系统接入互联网。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在收到撤销认证资格的通知后,可以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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