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促进我省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备案。
第四条 办理备案手续,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须向省信息产业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登记表》;
(二)公司登记证照:包括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ICP)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备案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收到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提交的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履行备案手续的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名单,社会公众可以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网站(www.gdiid.gd.gov.cn)上查询备案情况。
第七条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要变更法人、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的,应当提前30日向省信息产业厅办理备案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