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能力已有富余,今后我省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和氯酸钾生产厂(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现有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现有未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
硝酸铵、氯酸钾在生产、运输、储存环节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属性不变,应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安全监管,严格控制生产、运输、储存各环节的流向,以确保安全。
(三)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和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和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和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和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
刑法》第
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不再调入和生产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编码打号的雷管。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
刑法》第
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生产企业出厂的所有雷管必须符合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关于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67号)要求,流通、使用单位不得经销、使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要求的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