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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鉴于我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能力已有富余,今后我省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和氯酸钾生产厂(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现有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现有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
  硝酸铵、氯酸钾在生产、运输、储存环节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属性不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安全监管,严格控制生产、运输、储存各环节的流向,以确保安全。
  (三)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和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和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和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和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不再调入和生产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编码打号的雷管。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生产企业出厂的所有雷管必须符合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关于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67号)要求,流通、使用单位不得经销、使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要求的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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