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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3]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保障我省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对硝酸铵、氯酸钾实行严控严管。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爆破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将其作为化肥销售;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一)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行需方合同鉴证及准购、准运制度。
  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须凭经需方所在地省级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供货。
  经销硝酸铵、氯酸钾产品的流通企业,须经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资格审查,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获准经销上述产品的流通企业凭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向生产企业购买;出售时必须严格核验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出口企业在申请获准手续时,应提交出口商品的出口合同(正文复印件)和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的鉴证文件向出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商品出境后,应将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复印件分别报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出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硝酸铵、氯酸钾使用单位须凭省级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购、准运手续向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购买。
  (二)加强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运输、储存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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