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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登记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操作者。文件打字者、发文者、收文者、存储管理者等。
  (三)登记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凭证信息。批示、签名、印章、代码等。
  (四)登记电子文件传递、交接过程中的其他标识。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文件形成单位应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一)建立对电子文件操作者的身份识别与权限控制,防止非法侵入。
  (二)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
  (三)对电子文件采用可靠的防错漏和防调换的标记。
  (四)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
  第十五条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文件形成单位应建立电子文件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一)开列属于归档范围相关的电子文件表单,通过采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和人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将具有有机联系的电子文件收集齐全。
  (二)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在不同系统中分散形成的、不同媒体的,或通过非正式渠道传递的具有内容相关性的电子文件收集和捕获。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有效性,文件形成单位应建立电子文件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
  (一)根据电子文件的类型和特点注明文件格式、软硬件环境、相关的数据及参数等。对于采用通用软件或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收集归档要求,应按照本规定的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执行。
  (二)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应解密后再收集归档,确实需要以加密方式保存的,应将其解密程序同时归档。
  (三)定期对脱机保管的电子文件进行抽样读取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并根据软硬件升级换代情况适时对电子文件进行迁移作业。
  第十七条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电子签章程序能够证明以下事项的,为安全的电子签章:
  (一)能够确认该电子签章的签署者的身份;
  (二)能够证实该电子签章是签署者独有的;
  (三)能够证实电子签章签署的电子文件的内容未被改动。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数字签名,为一种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安全的电子签章:
  (一)该数字签名是通过数字证书中与公钥相对应的私钥产生,并可通过公钥加以证实的;
  (二)数字证书是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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