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委办[2003]25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6日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福建省党政机关在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档案,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 已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网开展办公自动化或电子政务的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子系统,此系统应能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与利用,其信息管理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载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从物理上直接与INTERNET联网。经有关部门批准联接专用网的系统,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