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国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负责。县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县级司法局及司法所要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互相支持,根据各自的职能,共同搞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理论、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县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应当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导机构可以与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机构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机构可设在基层工作部门。
(一)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五、
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2、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可以组织参与调解并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
3、定期进行人民调解员培训,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4、基层人民法院对有调解经验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作风正派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聘任为人民陪审员。
5、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对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和本辖区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的集体座谈和研讨。
6、对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通过评查分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