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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及时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发生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介入调解,防止事态扩大。对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应当及时受理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村(社区)、企事业或其他调委会调解有困难的,提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必要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受理调解的范围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即将发生激化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立即赶赴纠纷现场,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纠纷激化。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含形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应当登记在册,统计上报。
  八、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实行分级负责。省法院、司法厅培训设区的市、县两级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者和骨干教员。设区的市法院、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县级法院、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法庭、司法所负责培训村(社区)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新担任人民调解员,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规定,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二)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对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福建省关于认真做好民间调解工作,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表彰奖励。
  (三)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以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安排解决。基层财政有困难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想办法安排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补贴人民调解员报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享受村(社区)两委副职以上的待遇。调解委员按照从事调解工作实际误工每天补贴应在10元以上。根据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每年工作情况,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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