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由基层司法所聘任。
1、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政法综治、司法行政干部等。
3、本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4、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二)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人民调解员的义务:
1、努力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和调解能力。
2、主动或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3、在本辖区内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规范。
4、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信息和动态,排查纠纷苗头,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5、辖区内一旦发生民间纠纷,应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和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6、遵守《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纪律,保持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四)人民调解员的权利:
1、参加人民调解的有关会议,接受法律政策教育和调解业务技能培训。
2、人民调解员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
3、依法雇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4、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受到尊重,工作成绩应当受到肯定,有突出贡献的应当得到表彰。
5、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取得适当报酬。
6、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和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应当积极主动地根据不同时期的群众需求,通过各种形式有的放矢地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规范,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政策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共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避免民间纠纷发生。同时,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掌握辖区内的纠纷信息和动态,经常性地排查纠纷苗头、及时化解,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