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2004年,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三分之二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6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比上年明显增加。
第三步:2005年,各地要对三年来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做好评先奖优工作,促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2005年底前,全省90%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联动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
采取以下措施抓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院确定若干个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省司法厅确定3—4个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县,设区的市司法局也要确定1—2个试点县,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重点抓1—2个乡镇,司法所要重点抓1—2个村(社区)。通过抓试点工作,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面向基层,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研,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为基层调委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三年内,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适时组织力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对每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验收。把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经常性督查结合起来。各市、县(区)法院和司法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五)2005年底,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会,对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总结表彰。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规范化标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全省乡镇(街道)、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可根据人员数量及具体情况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选聘调解员,人员数量较少的可以就近组合设立区域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自然村、城市小区、企业车间设立调解小组;在十户左右农产、居民楼院、企业班组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