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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
 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03]8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今年省委、省政府已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司法厅还制定了《关于落实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稳定的高度,按照实施意见和省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扎实抓好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5日

          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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