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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任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全省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任务的通知
 (闽政文[2003]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
  为做好2003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经综合考虑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影响因素,现下达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任务,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支任务的核定。2003年收入任务编制原则:实行零基预算;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三资等其他企业按上年末参保人数为依据;个体私营、三资等其他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上年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任务的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离休干部特需费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以上原则核定,2003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任务为36.5亿元,支出任务36.37亿元(不含待遇调整)。八市和在闽中央行业单位具体收支任务见附表。
  二、财务管理体制。2003年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短收自负、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各设区的市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未完成省核定征收计划的(短收)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并通过省级财政在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中扣缴;实际支出比省核定的支出计划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各设区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并在本通知下达一个月内按省级测算的原则合理下达所属县(市、区)的收支任务。下达的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2003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2003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任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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