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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人事厅、编办、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财政
 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纳入自治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指:各级机关 (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离休、退休人员。
  二、关于财政统发工资增人问题
  各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严控制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人员的增长。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增加,严格按照新党办[2002]26号文件精神,对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实行下管一级的制度。
  (二)各级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新增人员要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并严格控制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人员计划内,必须在空编、空岗内按照新人发[2002] 74号文件精神向自治区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各用人单位按批准下达的计划及有关规定增加人员。凡满编、超编单位未经自治区党委或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核增编制;人事部门不予核增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予核增经费预算,并不得进入财政统发工资。
  (三)为加强各级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自然减员管理,各统发工资单位出现自然减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减员减资手续,并由各地人事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人事部门,根据自然减员单位情况,统一下达增人计划。凡国家、自治区特殊政策规定的新增人员,如军转干部等,以实际到岗人数,由各地按时汇总上报,由自治区编办审核编制事宜,自治区人事厅审核下达增人计划,增编增人增资计划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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