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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西省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3]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 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非典型肺炎的关键时刻,国务院及时制定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别是针对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的,为抗击非典型肺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条例》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信息统计不准、应急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旨在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了法制轨道。这对于保证当前抗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都具有重大意义和积极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山西面临的实际问题,省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起草制定了《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办法》,按照坚持不懈,恪尽职守,狠抓落实的要求,坚决打赢当前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攻坚战,夺取最后胜利,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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