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学校人员编制。
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五、工作要求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核定编制的重要性,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确保核编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核准中小学现有在校生人数及教职工各类人员情况,认真做好核编的各项基础工作。中小学校负责同志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全省中小学定编工作,要与农村进行的撤村并校工作相结合,重点解决好农村办学分散、规模过小、教师流动不合理的问题;要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认专任教师;要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逐步建立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要采取科学的手段,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各市(地)、县(市、区)要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对这次核编后需补充人员的,可在市(地)所辖范围内跨县(市、区)从分流人员中择优聘用,不得从社会上录用。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编制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原则上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根据在校生人数的变化情况可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额内逐年进行调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中小学定岗后的教职工要逐人登记造册,定岗人员和分流人员工资要分类发放,人员要分别管理。
调整和完善乡(镇)教育管理工作。今后,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乡(镇)范围内中小学的教学业务管理、经费管理、教师调动、教师培训、考核和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具体负责。乡(镇)中心学校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