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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公办学校中采取民办机制招收的学生数除外,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基本编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镇、农村学校分别按照教职工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增加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及乡镇中心学校等(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作为乡镇中心学校的分支机构,其教职工编制与乡镇中心学校一并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学校内。
  职业中学参照普通中学的编制标准执行。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一)中小学校职能机构
  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下同)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职能机构4个;1200人以下的,职能机构3个。
  小学规模在900人以上的,职能机构2个;900人以下的,不核定职能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领导或专职人员。
  中小学职能机构的名称不作统一规定,在机构限额内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二)中小学校领导职数
  普通中小学校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备校领导1-2名;编制在11名至50名的配备2-3名;编制在51名至200名的配备3-4名;编制在201名以上的,配备4-5名。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职数1名。
  普通中小学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内设机构数各配1名。
  四、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下发后,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辖中小学校的现有在校生人数,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编制标准(附加编制应根据当地单人校的多寡、缺编人数多寡等实际从紧、就低核定),测算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及市(地)直属学校人员编制总额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全省中小学编制总额,报省编委研究核准。
  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中小学的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提出各学校人员编制分配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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