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3年4月1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