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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意见

  (一)继续实施“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形势、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不变。各地要把保证供给和保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作为市长和主产区(市地、县)行政领导的责任目标,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抓好协调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意识。让消费者了解和识别卫生安全食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出现重大问题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行政首长的领导责任。
  (二)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制定,依法保障“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符合全省工作需要的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当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各地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尽快将行政执法工作从农业投入品转向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执法监督,要加大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菜篮子”产品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农业部门是“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促生长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动植物“菜篮子”产品的检验和检疫,会同经贸部门牵头协调“菜篮子”发展的政策措施。经贸部门要重点支持保障食品安全的“三绿工程”,实现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肉”、“放心菜”;加快提升“菜篮子”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对重要“菜篮子”产品供求进行宏观调控。卫生部门要完善“菜篮子”产品卫生标准,牵头制定有关“菜篮子”产品卫生监管的地方法规,审核发放“菜篮子”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市场上销售的“菜篮子”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执法抽查。质监部门要积极组织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强“菜篮子”产品加工中质量卫生安全的抽查、监管并对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进一步规范与“菜篮子”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管“菜篮子”产品的市场交易秩序,查处非法无证、无照加工、经营“菜篮子”产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产地农业环境监测工作,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的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基础设施建设,重视“菜篮子”产品供水源的检测与监督管理,保证“菜篮子”产品生产的供水质量。计划、财政部门要调整资金投向,加大对“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园区建设、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质量检验检疫体系建设、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产品信息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金融、税收部门要完善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进出口的政策措施。为了加强“菜篮子”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由山西省菜篮子工程协调领导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菜篮子”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为省人民政府进行“菜篮子”工作的决策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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