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四)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五)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15小”和“新6小”企业的;
  (六)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七)污染企业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已达标企业、被授予“环境保护模范企业”排污超标的;
  (九)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或淘汰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接受并使用的;
  (十)以引进、合资、招商等名义进口、转移、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
  (十一)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给当地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奖励实行属地管辖。
  各级环保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举报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举报。县级环保部门不受理或者在3个月内未处理及未处理完毕并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环保部门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必须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如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以方便办理兑奖事宜。
  第十条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审查并立案。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告知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和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先予受理的环保部门应予立案,并逐级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并明确告知举报人知晓。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以现金奖励为主要形式。先予受理的环保部门,根据举报人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每次奖金最高为1000元,最低为100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