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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恢复省内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
 关于恢复省内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3]7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旅游局《关于恢复省内旅游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恢复省内旅游的若干意见
          (省旅游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通知》(旅发〔2003〕41号)精神,鉴于全国和我省“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6月20日起恢复省内旅游的正常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省内旅游的基本原则
  (一)为防止“非典”疫情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全省各地要继续坚持“不组织大型旅游活动”、“不组织跨省区市的旅游促销和旅游经营活动”、“不组织到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非典’预防、治疗、控制工作系统的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旅游”。
  (二)各地室内外旅游景区(点)恢复正常接待工作。
  (三)大力提倡“城市一日游”、近距离旅游、自驾车旅游、骑自行车旅游、单位和机关团体组织的旅游以及亲朋结伴旅游。
  (四)适应新的形势,推出系列健康安全的旅游产品。如生态旅游、森林旅游、休闲旅游、湿地和湖泊旅游等。
  (五)重新整合旅游资源,加强短线旅游的区域合作,推出新的旅游线路。
  (六)在恢复期间,旅游接待部门要推出各项优惠措施,提倡保本经营,让利服务。
  二、启动旅游专题促销
  (一)6月中旬,邀请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参加,召开恢复我省旅游新闻发布会。同时举行“吉林人游吉林”活动的启动仪式,作为恢复我省旅游宣传促销主题。
  (二)组织新闻媒体到各地采访,大力宣传我省旅游企业为恢复旅游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项优惠措施、新的旅游产品和线路。
  (三)各地和旅游景区(点)都要拟定促销计划,组织好开游式。
  三、狠抓防控“非典”,确保健康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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